【重要】技職教育法相關條文修改(2015.01)

技職教育法相關條文修改(2015.01)

第 24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應將職業教育與訓練、生涯規 劃相關科目列為必修學分。高級中等學校職業群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應包括時數至少十八小時之業界實習,由師資培育大學安排之。

 

第 25 條  技職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教師,應具備一年以上與任教領域相 關之業界實務工作經驗。但本法施行前已在職之專任合格教師,不在此限。前項與任教領域相關之業界實務工作經驗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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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5-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