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會組織辦法
國立臺北大學師資培育學會組織章程
91年05月30日中心通過
110年02月26日中心修正後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定名為「國立臺北大學師資培育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宗旨) 本會設立宗旨在:鼓勵學術研究、維繫會員情感、促進會員交流、處理會員權益之相關事項,以增進會員相互合作的精神並增進會員福祉。
第三條(會務) 本會會務包括:
(一) 舉辦學術、康樂、服務等各項活動。
(二) 出版本會刊物。
(三) 師資培育相關事務。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資格) 凡本校修習師資培育之在學學生皆為本會之當然會員,會員享有同等之權利、義務。
第五條(資格取消) 本會會員如經本校退學、開除、轉學、畢業,其會員資格自動取消。
第六條(資格恢復) 辦理休學之會員暫停其會員資格,俟其復學後自動恢復其資格。
第七條(會友) 凡曾修習本校師資培育之學生,即為本會當然會友。
第八條(榮譽會友) 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而非本會會員者,得由五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經會員大會二分之一以上會員出席及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贈與本會『榮譽會友』榮銜。
第三章 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第九條(權利) 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 參與會員大會,行使選舉、被選舉、罷免權。
(二) 優先參加本會所舉辦之活動。
(三) 得享有本會提供之各項資訊與服務。
(四) 在會員大會有發言、提案、表決之權。
(五) 本會各項設備之使用權。
(六) 召開會員大會之請求權。
(七) 經本會同意,得以本會名義參加各類訓練及研習活動。
(八) 本章程所定之其它權利。
第十條(義務) 會員的義務如下:
(一) 遵守會章,服從決議。
(二) 出席會員大會。
(三) 支持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四) 按期繳納會費。
第四章 組織職權與幹部會議
本會之組織體制如下: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之組成)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決策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選舉會長
(二) 罷免會長
(三) 審理及條訂本會章程
(四) 決議各項重大議案
(五) 聽取幹部會議之工作計劃及執行成果
第十三條(議決之成立) 會員大會對一般決議,應有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成立。重要議案(修訂章程等)之議決,須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且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可成立。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之種類) 本會會員大會分下列兩種:
(一) 定期會員大會:新一屆學會上任時,於期初舉辦 「新生茶會」。其餘重大事項改由學會社群網站發布。
(二) 臨時會員大會:由幹部決議,或經由會員三分之一以上聯署或下列情形得以召開:
(1) 罷免會長。
(2) 會長對本會或各幹部有申明事由之需要時。
第十五條(議決之無效) 會員大會之決議內容,有損國家或違反法令、校規或本章程時無效。
第二節 指導老師
第十六條(指導老師) 本會指導老師為師培中心主任。
第三節 組織架構與幹部會議
第十七條(組織架構) 本會下設會長、副會長、及資訊、刊物、活動事務、學藝事務、總務、公關六股,為本會最高行政機構,其組織、資格與職權如下:
(一) 會長:設一名,由全體會員普選產生。其職權如下:
(1) 對內負責本會會務之決策,執行並協調督導幹部推動工作;對外代表本會,並為會員大會與幹部會議之召集人
(2) 委任內閣人員。
(3) 須於期初會員大會提出本學期之活動報告。
(4) 須於本學期舉辦之重大活動結束後一週內,召開檢討會議。
( 5 ) 建立及加強本組織之網站與電子佈告欄之功能。
(二) 副會長:設一名,其職權如下:
(1) 協助會長處理會務,會長因故不克參加會議,執行職務時,由副會長代行其權。
(2) 負責本會整體事務之開發。
(3) 統整並協助各股工作。
( 4 ) 會議記錄及本會文書檔案管理。
(三) 活動事務股:設股長一名,其職權如下:
(1) 辦理演講、講座、座談會、參觀訪問等活動。
(2) 策畫校際交流、社團合作。
(3) 自強活動。
(4) 拍照及攝影。
(四) 學藝事務股:設股長一名,其職權如下:
(1) 配合師資培育中心舉辦之學術活動。
(2) 製作各項活動海報、邀請卡及場地設計。
(3) 刊物策劃與製作。
(五) 總務股:設股長一名,其職權如下:
(1) 職掌組織經費運作、組織財物的採購營繕等事務。
(2) 收取會費及其他各項活動費用。
(3) 登錄及公佈學會財務狀況。
( 4 ) 場地、器材之租借。
(八) 公關股:設股長一名,其職權如下:
(1) 會務之校內外宣傳及通知。
(2) 擬定本會公文、掌理本會收發文。
(3) 經費贊助之籌措。
第十八條(內閣人員之組成)
(一) 以上各股設股長一名,與副會長總稱為內閣人員,均由會長提名,經會員大會通過認可。
(二) 各股股長得視工作之繁簡任命股員數名,協助工作之推行。
第十九條(幹部辭職或出缺) 各股長或副會長辭職或出缺時,會長得於一週內另行委任,經臨時會員大會認可。
第二十條(執行工作報告) 每學期之工作報告,以師培社群網站發佈,並製作學會刊物放置於師培官方網站,向全體同學公告之。
第二十一條(內閣人員之義務) 凡本會內閣人員,皆有服務會員、參加會議、報告會務、接受會員質詢、執行決議、完成分配工作之義務。
第二十二條(任期與移交) 本會內閣人員之任期是為一學年,於每學年第二學期五月公開票選下屆會長與副會長。
第二十三條(卸任) 本會幹部遇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卸任:
(一) 任期屆滿。
(二) 喪失會員資格。
(三) 處理職務營私舞弊,行為不法,經會員大會彈劾成立。
(四) 經開會與審議後發現,不適任學會工作者。
第二十四條(幹部會議) 幹部會議:
(一) 幹部會議由會長或會長指定之幹部不定期召開。
(二) 幹部會議出席人員為會長、副會長、各股股長及經會員大會同意設立之其它行政單位負責人。
(三) 指導老師及經會長同意之本會會員可列席幹部會議。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五條(經費來源) 本會經費來源為會員會費及其他收入(含學校學生活動補助費、舉辦各項活動收入、各類正當捐款收入等)。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章程之修改) 學會組織章程之修訂,應經由全體學會幹部共同討論與審議,完成修法之草擬。
第二十七條(活動進行) 本會之各項活動在師培中心主任指導下進行。
第二十八條(施行) 本組織章程經全體學會幹部通過即呈師資培育中心會議核備,並自公佈起施行,修定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