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友會

國立臺北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校友會組織章程

90年9月10日吳宗原草擬
91年5月30日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組織定名為「國立臺北大學 師資培育中心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增進 師資培育中心校友感情,促進師資培育中心校友團結合作,砥礪師資培育中心校友學術研究,協助師資培育中心發展,爭取最高榮譽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國立臺北大學師資培育中心辦公室。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凡具下列各項資格之一者,均得為本會會員:

一、 修畢國立中興大學法商學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

二、 修畢國立臺北大學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

三、 曾任教於國立中興大學法商學院 師資培育中心者。

四、 現任或曾任教於國立臺北大學 師資培育中心者。

五、 曾任國立中興大學法商學院 師資培育中心主任者。

六、 現任或曾任國立臺北大學 師資培育中心主任者。

第五條 凡對國立臺北大學 師資培育中心或本會有特殊貢獻者,經理監事聯席會議議決通過後,為本會榮譽會員。

第六條 凡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選舉、罷免本會理事及監事。

二、 被選舉為本會理事及監事。

三、 參與本會各項活動、使用本會所提供之服務。

本會不得未經正當程序,剝奪會員之權利。亦不得對任何會員,拒絕給予同等保障。

第七條 凡本會會員應盡下列義務:

一、 守本會之組織章程、各項規章、決議及維護本會名譽。

二、 繳納會費。

 

第三章 會員大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織之,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通過與修訂本會組織章程及相關規定。

二、 審查本會財務狀況。

三、 審議理事會與監事會之會務報告。

四、 審議本會年度工作報告、工作計劃、預決算及會費等事項。

五、 選舉本會理監事。

六、 審議本會重要事項。

第九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之;並得視實際需要或三分之一以上之會員聯署召集臨時會。

第十條 會員大會須有五分之一以上當然會員出席,且經出席會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該會期所有議案。

 

第四章 理事會

第十一條 本會置理事十人,候補理事三人,組織理事會,任期兩年,連選連任之,現任 師資培育中心主任為當然理事。理事辭職或出缺時,由候補理事遞補之。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籌劃、執行本會各項會務。

二、 執行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決議。

三、 訂定本會內部作業相關規定及程序。

第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召集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並得視實際需要或三分之一以上之理事聯署召集臨時會。

第十三條 本會置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二人,理事長由理事互選產生,連選連任一次。副理事長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任命之,任期與理事長同。

第十四條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擔任會議主席,對外代表本會,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主持會務。

第十五條 理事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正副理事長均不能行使職權時,由理事互選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副理事長辭職或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辦理補選;但剩餘任期未滿六個月者,不辦理補選。

第十六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會務,下設財務股、活動股、資訊股、公關股,各置股長一人。秘書長及各股股長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任命之,任期與理事長同;副秘書長由 師資培育中心學會會長擔任,以加強在校生聯繫及會務進行。

 

第五章 監事會

第十七條 本會置監事五人,候補監事兩人,組織監事會,任期兩年,連選連任之,監事辭職或出缺時,由候補監事遞補之。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督理事會工作之進行。

二、 監督本會之財務收支情況。

三、 監督理事長之選舉。

第十八條 監事會每半年召集一次,由監事會召集之;並得視實際需要或三分之一以上之監事聯署召集臨時會。

監事會召開時,得邀請秘書長、副秘書長、各股股長及相關人員列席。

第十九條 本會置監事長一人,由監事互選產生,連選連任之。

第二十條 監事長對內擔任監事會主席,監事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選一人代理之。

監事長辭職或出缺,應於一個月內辦理補選;但剩餘任期未滿六個月者,不辦理補選。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候補理事於理事會及理監事聯席會開會時僅具列席權。

候補監事於監事會及理監事聯席會開會時僅具列席權。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名譽理事若干人,歷任 師資培育中心主任為當然名譽理事,並得視事實需要置名譽理事長一人。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視事實需要由理事長聘請顧問若干人諮詢會務。

第二十四條 新任理監事選出後,原任理事長即應召集理監事聯席會議,分別選任理事長、監事長。新舊任理事長、監事長應即辦理交接並移交印信。

第二十五條 理事長得視事實需要,經監事長同意,召集理監事聯席會議。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監事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職:

一、 自動提請辭職,經理監事聯席會議議決通過者。

二、 因曠廢職務或損害本會名譽及權益,經會員大會議決通過者。

三、 違反我國法律,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會員會費。

二、 捐款收入。

三、 活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會章程未規定事項,依我國相關法令及習慣辦理。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並報請母校校友中心備查,修正時亦同。

 


日期:2020-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