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地學習54小時(103-107學年度適用)

 

國立臺北大學師資培育中心師資生實地學習實施辦法

 

 

104年06月15日中心會議通過    

第1條

國立臺北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師資培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強化師資生教育專業能力,增加教學實務經驗,促進師資生職前教育課程與教學現場間之連結及應用,特依據教育部102年6月17日臺教師(二)字第1020077866B號令發布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對照表實施要點」第四項第(七)點訂定,訂定「國立臺北大學師資培育中心師資生實地學習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要點)。

第2條

實施對象:凡本校於103學年度起開始修習中等教育學程之師資生,於修習教育學程期間內,應至中等學校見習、實習、服務學習或其他等教學實務活動。

第3條

學習時數規定及各分項界定內容:

(一) 實地學習總時數應達54小時以上。

(二) 計算單位:每次實習時數以一節課計(一節課視為一小時)。未滿一節或該節領受酬勞者,皆不予採計。

(三) 為促進師資培育課程學習與教學現場之連結應用,實地學習54小時之內容,主要包含下列項目:

      1. 見習:教學現場觀摩。

      2. 實習:本中心分科/分領域(群科)教學實習課程實地學習、試教。

      3. 服務學習:參與服務學習課程及相關計畫,如服務學習課程或史懷哲計畫、補救教學、課業輔導。

      4. 其他:於學校現場進行之各種實務活動。

(四) 預修生參與本中心所辦理服務學習課程或參訪等活動,若日後通過甄試成為師資生,其實地學習時數可納入計算。

第4條

實施程序:

(一) 本校103學年度起入學程之師資生,需於本中心網站表單下載「實地學習」相關檔案使用。

(二) 學生於每次履行實地學習活動後,應填寫實地學習紀錄表,並請實地學習學校輔導教師或本中心指導教授於該紀錄表核章,並核算實地學習時數。

(三) 本校師資生實地學習之時數採計以認證方式進行,由本中心統籌認證及採計。師資生應於實地學習活動結束後,檢具實地學習紀錄表,於規定時間內(第一學期為1月、第二學期為6月),交由本中心核章認證。

(四) 實地學習紀錄表應由個人妥善保管,如有遺失,需重新認列。

(五) 學生於參加半年全時教育實習前,必須完成實地學習時數。

(六) 本校師資生完成歷次實地學習,總計時數達到54小時以上(含)者,將於「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明列「實地學習時數已達54小時」,以符合教育部規定。

第5條

其他實施規定及注意事項:

(一) 實地學習期間應遵守實習單位規定及工作倫理,亦不可在實習場所處理私人事務。

(二) 實地學習期間若察覺學校交辦不合理之工作項目,應先向指導教授或本中心反映,以進行溝通處理。

(三) 學生進行實地學習往返時,應注意交通安全。

第6條

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規辦理,或由中心會議另訂之。

第7條

本辦法經中心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實地學習記錄表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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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8-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