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第8條、第19條修正 「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第8條、第19條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以臺教師(二)字第1100175500A號令修正發布。 修正條文請查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