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公告】已完成教育實習但尚未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之舊制生,最遲須於116年通過考試 依據《師資培育法》第21條第2項有關教育實習過渡期之規定,凡已完成教育實習但尚未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者,最遲須於116年前通過教師資格考試。 逾期未完成者,將須重新參加教育實習,請相關人員務必留意自身考試時程,以維護個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