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同學好:
為確保能順利取得修畢資格,請於提交學分審查前,務必仔細再三核對您的修課紀錄是否符合各項規定。請依循以下重點進行自我檢核:
1. 課程版本年度務必一致
- 請確認您所適用的「教育專業課程」與「專門課程」學分表,兩者的教育部核准版本年度必須完全相同。不可跨版本、跨年度混合適用。
2. 專門課程學分表必修課程與補充規定確認
- 表列之「必修」課程皆須確實修習完畢。
- 請務必詳閱專門課程學分一覽表最後面的「其他課程設計相關說明」(後面小字說明),仔細確認是否有補充的必修規定、重複修課規定或其他修課規範。
3. 專門課程非修課之其他特殊要求
- 同樣在「其他課程設計相關說明」中,部分科別會明訂非修課的相關要求,這些條件也必須全數達成。
- 例如:英文科須完成聽、說、讀、寫達 B2 等級之語言能力,並繳交相關證明。商管科須完成至少十八小時之業界實習,並繳交相關證明。請務必留意所屬科別是否有類似規定。
4. 課程名稱相符與學分採認
- 您修習的課程名稱必須與學分表上的名稱完全相符。
- 若名稱有任何不同(含校內修課),皆需依規定進行學分採認。
- 若該課程為非本校修習,則必須進行「外校採認」。詳細的採認規定與說明請務必參考:學分採認說明與規範。
5. 學分數採計原則(以多認少)
- 修習課程的學分數若與表定不同,僅能接受「以多認少」。例如:您可以拿 3 學分的課程來抵認表上 2 學分的課程。
- 絕對不可「以少認多」。
6. 學分不得重複採計
- 部分科別允許修習「教育專業課程」(教選)並將其採認於「專門課程」中。
- 請特別留意,一旦該課程認列於專門課程,將無法再重複認列於「教育專業課程」,同一門課的學分僅能計算一次。
7. 滿足最低學分數門檻
- 請逐一確認「每個課程類別」皆已達到該類別的最低應修習學分數。
- 請確認結算後的「總學分數」,已達該版本規定的最低應修畢總學分門檻。
8. 教育專業課程其他修畢條件(重要)
- 修業期程: 教育專業課程之修業期程必須達 4 個學期。
- 特定學分採計限制: 修習「教學原理」與「教育社會學」時請特別注意,此兩門課若原修習為 3 學分的課程,依規定僅採計 2 學分 。
- 學習護照: 須完成學習護照之相關規定與要求,如完成指定積分,並且每一項度皆須有核章(每一欄)。
- 必修訓練: 須完成「生涯規劃與職業教育訓練」修課或工作坊。
- 教學實務能力檢測: 若您為 113 學年度(含)以後取得師培生資格,或適用版本別為 113 學年度及之後的版本,皆須依規定完成「教學實務能力檢測」。
請同學務必提早進行自我核對。若在檢核過程中對學分採認有任何疑慮,請盡速向師資培育中心洽詢確認,以免影響後續實習或教師資格檢定權益。
如有缺課缺學分,請於3/4加退選結束前,趕緊完成選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