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24條之相關課程規定

配合104年1月14日華總一義字第10400002681號令公告施行: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24條規定,請各校將職業教育與訓練、生涯規劃相關科目列為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必修學分。

 

本校師資培育中心於106年06月23日中心課程會議討論決議:

 

  • 105學年度取得師資生資格之學生,下列課程即可認定為已修習職業教育與訓練、生涯規劃相關課程(須成績及格)。

課程名稱

開設課程老師

學校輔導工作

吳老師

課程發展與設計

吳老師

教師專業發展

林老師

自我探索與發展

林老師

生涯規劃設計與實施

林老師

教材教法

本中心教師

教學實習

本中心教師

 

 

  • 106學年度起取得師資生資格之學生,必須修習本校師資培育中心開設的「生涯規劃及職業教育」2學分課程,才能認定為已修習職業教育與訓練、生涯規劃相關課程(須成績及格)。


日期:2017-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