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課程修習注意事項
一、 |
第一次申請中等學校教師資格審查、參加半年之全時教育實習及檢定時,應以一學科(領域、群科)為準,並應具備相關學系所、輔系、雙主修或學位學程之資格。 |
二、 |
擬認定專門課程一覽表之相似科目或折抵學分數,由專門課程一覽表所列適合培育之相關學系所以及師資培育中心,經專業審查認定之。 |
三、 |
分科/分領域教材教法及分科/分領域教學實習應列入教育專業課程科目,不得採計為專門課程科目之學分。 |
四、 |
專門課程科目與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名稱以不得相同或相似為原則,並不得重複採計學分。 |
五、 |
採認與抵免學分認定期限以提出申請認定時間向前推算十學年內所修習之科目學分為原則。 |
六、 |
同一門科目限抵一門科目學分。 |
補充 | 欲修習之課程而本校未開設者,可至教育部網站,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專門課程之公告,查詢開設課程之大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