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實習成績評定指標與評量基準」修訂

依107年7月24日發布之「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第18條第1項,教育實習成績評定分為三種,依序評定項目有:教學演示、實習檔案,以及整體表現,教育實習成績評量由百分法改為三分法,其餘相關規定,請參閱附件


日期:2018-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