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大學教育學程修習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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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92年10月2日臺中(三)字第0920141412號函修正 本校94年3月30日第11次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在案 本校94年10月28日第12次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在案 本校95年10月18日第15次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在案 教育部96年5月9日臺中(二)字第0960067569號函修正 教育部98年9月11日臺中(二)字第0980155539號函修正 本校99年10月14日第30次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在案 本校100年3月25日第31次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在案 本校100年10月07日第32次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在案 教育部100年10月25日臺中(二)字第1000191147號函修正 本校102年6月19日第38次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在案 本校103年3月26日第40次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在案 教育部103年4月17日臺教師(二)字第1030051309號函修正 本校104年10月14日第43次教務會議通過在案 本校105年01月07日第44次教務會議通過在案 教育部105年3月8日臺教師(二)字第1050021841號函修正 |
第一章 |
總則 |
第1條 |
本辦法依據師資培育法、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規定訂定之。 |
第2條 |
國立臺北大學(以下稱本校)師資培育中心(以下稱本中心)師資生,其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歷程,包括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通過教師資格檢定。 前項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包括普通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教育實習課程。其中教育專業課程及教育實習課程,合稱教育學程。 |
第二章 |
教育學程修習資格 |
第3條 |
本校各學系學士班、進修學士班二年級(含)以上、學士學位學程及碩、博士班學生,在校期間,得申請甄選修習教育學程,或於甄選通過前修習本中心所開設之教育專業課程。 修習本中心教育專業課程之非師資生,經甄試通過取得師資生資格,得申請學分抵免,抵免之學分數不得超過中等學校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應修學分數之四分之一為上限;且修習科目不得包括分科/分領域(群科)教材教法及分科/分領域(群科)教學實習課程。 |
第4條 |
申請修習及採認教育學程課程之學生,應通過本中心辦理之甄選。未通過甄選之學生,其所修習之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數不予採認為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與辦理學分抵免。 原住民籍學生參加本中心甄選,得按一般錄取標準降低總分百分之二十五,其名額採外加方式,每班最多三人。考試成績未經降低錄取分數已達一般錄取標準者,不占上開外加名額。 |
第5條 |
已修滿主修系所畢業學分,但未通過教育學程甄選資格學生,不得以等待參加甄選或修習教育學程課程原因申請延緩畢業。 |
第三章 |
新生甄選與錄取 |
第6條 |
每學年度本中心招收修習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學程師資生名額,依教育部核定之師資生名額為準。 |
第7條 |
每學年度教育學程之甄選程序、成績計算及錄取方式等相關規定依本校教育學程招生甄選辦法辦理,該辦法另定之並報教育部備查。 |
第四章 |
課程 |
第8條 |
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學程之教育專業課程應包括教育基礎課程、教育方法課程、教材教法及教學實習課程,其應修總數至少二十六學分,其中必修課程至少十四學分,其各領域課程科目之學分數依本校報教育部核定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學分數為準,必選修之修習規定如下: 一、 教育基礎課程(必修,至少四學分):包括教育心理學、教育哲學、教育社會學及教育概論,至少四科選二科。 二、 教育方法課程(必修,至少六學分):包括教學原理、班級經營、學習評量、教學媒體與運用、課程發展與設計及輔導原理與實務,至少六科選三科。 三、 教材教法及教學實習課程(必修,共四學分):包括分科/分領域(群科)教材教法及分科/分領域(群科)教學實習至少各一科。 四、 選修課程(選修):依本中心教育目標及發展特色開設,至少十二學分。教育基礎課程及教育方法課程之超修科目得列入選修課程學分數計算。「教育議題專題」為必選課程。 五、 師資生修習教育專業課程期間須至中等學校見習、試敎、實習、補救教學、課業輔導或服務學習至少54小時之實地學習,並經本校認定其內容符合教育專業知能。 |
第9條 |
教育學程各領域必選修課程名稱、學分數,除依教育部規定外,得依本校培育師資目標、師資、學生需要及發展特色,經本中心及各級課程委員會審查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後調整之。 |
第10條 |
分科/分領域(群科)教材教法之先修課程為教育基礎課程及教育方法課程各一科為原則,分科/分領域(群科)教學實習之先修課程為分科/分領域(群科)教材教法。所修分科/分領域(群科)教材教法及分科/分領域(群科)教學實習課程之領域群科應與半年全時教育實習之領域群科相同。 |
第11條 |
教育學程師資生應依經教育部核定本校培育中等學校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一覽表修習專門課程。 |
第12條 |
教育學程師資生於跨校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時,須在本校及他校(須為師資培育之大學)都具有經教育部核准之相同教育階段及類群科別之 前提下,始得辦理跨校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其修習之原則如下: 一、 須依照師資培育法及相關法規規定,並經本校及他校之同意,且符合本校師資生修習課程等相關規定。 二、 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採認、抵免學分之期限、比例等事項,依原校學則規定辦理。 三、 他校跨校修習本校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應依原校修習、採認、抵免等相關事宜辦理。 四、 跨校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師資生名額屬原校經教育部核定之師資生名額。 |
第五章 |
修業年限、成績、學分 |
第13條 |
教育專業課程修業年限至少二年(即四個學期具實際修習教育專業課程事實,且不含寒暑修修業期程),另加半年之全時教育實習課程。修習本中心教育專業課程之非師資生,經甄試通過取得師資生資格,其教育學程修業年限自經甄試通過後起算應逾一年以上(即三個學期具實際修習教育專業課程事實,且不含寒暑修修業期程),另加半年全時之教育實習課程。 修習教育學程之師資生未在規定修業年限內修滿教育專業課程應修學分者,得申請延長修業年限一年至二年;其延長之年限應併入大學法及其細則所定延長修業年限內計算。 |
第14條 |
本校應屆畢業師資生考取本校之碩、博士班,其擬繼續修習相同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得延續其相同類科師資生資格。 本校師資生擬移轉相同類科師資生資格至他校,或他校師資生擬移轉相同類科師資生資格至本校,其擬繼續修習相同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須符合因學籍異動轉學或應屆畢業師資生考取碩、博士班之情形,且須確認轉出與轉入兩校同意,及兩校均有經教育部核定培育相同之類別與學科。 |
第15條 |
他校(須具有與本校經教育部核准之相同教育階段及類群科別之師資培育之大學)師資生於取得與本校相同類科之師資生資格後,其取得他校師資生資格後之修業期程,得與本校修業期程合計,但須符合本辦法第13條之規定。 |
第16條 | 依本辦法第24條申請抵免學分者,其修業年限自取得本校師資生資格後起算應滿一年以上(以學期計之至少2學期,不含寒、暑期修課,且有修習教育學程課程事實)。 |
第17條 |
師資生修習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數,係其在主修、輔修系所外,加修之科目及學分,不計入主修系所畢業應修學分數內。但放棄教育學程之修習者,不在此限。 |
第18條 |
師資生修習教育專業課程之原則:每學期至多不得超過五科,甄選通過之新生第一學期至少應修習一科。 |
第19條 |
大學部學生修習師資培育中心教育專業課程各科之成績,得納入當學期學業平均成績計算;研究生修習師資培育中心教育專業課程各科課程之成績,不計入當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及畢業成績。教育專業課程各科成績之及格分數,依本校學則規定辦理。 |
第20條 |
修畢師資培育法等相關法規規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且成績及格之師資生,由本中心審核通過後核發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
第六章 |
學分費 |
第21條 |
師資生或非師資生,修習師資培育中心教育專業課程,應繳納學分費,並比照本校該學年度學雜費收費標準一覽表中,本國學生學士班(日間學制)延修生學分費收費標準。若未完成該學分之修習,符合本校退費規定者,得申請教育專業課程學分退費。 師資生參加半年之全時教育實習課程,應繳交四學分之學分費。 |
第七章 |
學分抵免 |
第22條 |
本校學士班、進修學士班師資生於其他科系/中心所修之科目與教育專業課程所修之科目相同者,不得申請抵免,應另修習教育專業課程所開設同一領域其他必修科目,以修足教育專業課程應修學分總數。 |
第23條 |
他校師資生於取得與本校相同類科之師資生資格後,得辦理於原校具師資生資格所修教育專業課程之學分抵免,學分抵免由本中心教師本專業審核裁定之。 前項師資生所修課程學分,通過後可辦理抵免。辦理抵免之學分數,以不超過教育學程應修教育專業課程學分總數二分之一為限,抵免學分之成績不得低於七十分,且教材教法與教學實習不得抵免。 |
第24條 |
已具教師證書者修習本校教育專業課程,得申請學分採認抵免;其抵免學分數以本校教育專業課程應修學分數之二分之一為上限,抵免學分之成績不得低於七十分,且各類科教材教法與教學實習不得抵免。 |
第25條 |
師資生應於取得本校師資生資格後之第一學期,辦理課程學分抵免事宜為原則。 |
第八章 |
教育實習與檢定 |
第26條 |
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師資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始得參加半年之全時教育實習課程: 一、 依大學法之規定,取得現階段大學畢業資格,並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者,且非第二款之在校生。 二、 取得學士學位之碩、博士班在校生,於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且修畢現階段碩、博士畢業應修學分者;但論文計入畢業應修學分者除外。。 三、 大學畢業後,依師資培育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者。 符合前項第二款碩博士班,其學位論文計入畢業應修學分者,應完成畢業論文始得參加半年之全時教育實習課程。 |
第27條 |
具備本辦法第26條資格之本校師資生,得自行向本校或其他經教育部核准開設與本校相同師資類科教育學程之師資培育大學,申請參加半年全時教育實習課程,成績及格者,由本校審核通過核發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
第28條 |
凡在教育實習期間,因特殊原因而未能完成實習者,均應向本中心提出中止教育實習之申請。 |
第29條 |
實習學生應於規定期限內向教育實習機構報到,並在同一教育實習機構實習半年。因重大疾病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經本中心同意,不受限於在同一教育實習機構實習半年。 |
第30條 |
本校半年全時教育實習課程之實施規定應依教育部「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育實習作業原則」本中心教育實習課程實施暨修習辦法辦理。 |
第31條 |
參加半年之全時教育實習課程實習學生,其權益得比照本校在學學生之相關規定辦理,惟不得修習本校其他課程。 |
第32條 |
本校修習教育學程之師資生,修畢規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成績及格者,由本校審核通過後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取得該證明書者,參加教師資格檢定通過後,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發給教師證書。 |
第33條 |
本校畢業師資生符合下列資格之一,報經教育部同意,得於本校以隨班附讀方式補修學分,如有特殊需求,經本中心同意得至他校以隨班附讀方式補修學分: 一、 逾師資培育法第二十條規定申請期限,經本中心以申請當時報經教育部核定之教育專業課程重新辦理認定,其學分不足者。 二、 因特殊情況,經本中心認定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有不足者。 前述以隨班附讀方式補修學分者,其成績審核悉依本校學則、教育學程修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附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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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條 |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師資培育法及其施行細則、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本校學則及學生抵免學分辦法等相關規定,以及教育部相關函示意旨辦理。 |
第35條 |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